何种情况下会触发回购价格重新谈判?
1. 原定回购价格与实际价值严重偏离:当初始确定的回购价格基于错误的信息或者在定价后标的物的实际价值发生重大改变时(如资产减值、股权增值),如果继续执行原有价格将可能导致不公平的结果,当事人有权请求重新协商回购价格。
2. 市场环境或公司经营状况发生变化:根据《合同法》第五条公平原则和第六条诚实信用原则,若因不可预见的市场环境巨变或公司经营情况突变,严重影响到回购价格的公平性,则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重新谈判。
3. 存在重大未披露事项:若在签订回购协议时,一方隐瞒了可能影响回购价格的重大信息,另一方在发现后,可以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关于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可撤销、变更合同的规定要求重新谈判。
4. 合同约定的特定条件被触发:如果双方在回购协议中明确约定了某种特定情况出现时,可以启动回购价格的重新谈判机制,那么当该条件成就时,即可按照约定启动重新谈判程序。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五十四条
2. 可能涉及的相关司法解释和地方法规
购房者权益受损时,回购房是否可撤销?
购房者权益受损时,回购房是否可以撤销,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如果卖方存在欺诈、胁迫、隐瞒重要事实等行为,导致购房者签订合同的意思表示不真实,或者卖方违反合同约定,如未按期交付房屋、交付的房屋质量不符合约定标准等情况,严重影响了购房者的权益,购房者有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请求法院撤销购房合同。
此外,《民法典》规定了“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合同可撤销的情形,若购房者在购买回购房时存在上述情况,同样有权申请撤销合同。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当事人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同时,对于商品房销售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也做出了详细的规定,购房者可以根据实际受损情况,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申请解除或撤销购房合同。
触发回购价格重新谈判的情形多样,主要取决于合同约定及公平诚信原则的运用。在具体实践中,各方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秉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妥善处理,必要时可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甚至诉讼途径解决争议。在订立回购合同时,建议明确约定各类可能引发价格调整的情形,以最大程度保障各方权益并避免潜在纠纷。